轉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十三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
績,均達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
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餘參照法規本文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