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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25-06-20 | 點閱數: 109

有關本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之年限及額度相關規定請依說明核實辦理並溯自1131122日生效

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11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暨臺南市政府114618日府人給字第1140772222號函辦理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328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及84615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因公傷病」、「住院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以下簡稱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

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人事總處113927日召開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補充上開住院醫療補助規定如下

()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

()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為彰顯本府照護因公傷病員工之美意緩解其醫療重擔爰依上開人事總處住院醫療補助補充規定訂定規範如下

()現職員工核實補助

()退休及離職員工每年補助上限為20萬元補助年限最高7

是項住院醫療補助所須費用自本府退撫統籌經費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項下支應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由教育發展基金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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