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12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11657775號函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3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20148567號函辦理。
二、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2年1月1日發布施行,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2年內補休完畢,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事實倘發生於112年1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二、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務順暢運作,各類人員實施補休時,應確實衡酌學校課務及辦公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