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
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即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向本局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政風業務人員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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