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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14-12-01 | 點閱數: 705

一、依教育部1031113日臺教人()字第1030161442號函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31118日南市教人()字第1031089782號函辦理。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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