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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21-09-06 | 點閱數: 594

一、依據教育部110818日臺教人()字第1100108668D號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0825日南市教人()字第1101023153號函辦理。
二、辦法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詳參附件)
()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修正條文第4)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5)
()修正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6)
()增訂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提前復職,或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延長留職停薪時,其申請案件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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