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3月20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70309632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7條修正為:「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覈實准予補休。但不得請領加班費。」有關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假日出差規定自即日起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