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799號函辦理,並檢附教育部原函及修正條文影本1份
- 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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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頁 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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