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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超雲 - 人事室公告 | 2021-04-22 | 點閱數: 67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年 4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038347 號函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4 月 16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00484998 號函辦理。

二、依據 109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會議提案辦理。

三、考量導師職務加給發給,係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者為限,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實際代理日數半日,雖未達一日,仍有擔任導師工作之事實。基於維護教師權益及衡酌各項職務加給公教衡平性考量,參照公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有關連續代理期間採計始(末)日半日之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依實際代理日數覈實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惟如連續代理期間首日下半日及末日上半日得併計為 1 日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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