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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家鳳 - 健康消息 | 2020-11-12 | 點閱數: 30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124249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預定自 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網站( http://www.fda.gov.tw/)提供宣導資訊,包含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必須清楚標示豬肉產地(國)之宣導單張,並提供標籤範例。
三、相關資訊下載位置為首頁>主題專區>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豬肉及其製品標示規定,以及首頁>便民服務>文宣品下載專區,相關問題諮詢管道: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5-958 、 03-561-9633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 foodlabel@hibox.biz 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http://www.foodlabel.org.tw ,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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